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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8

各县(市)区档案局:

    为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正当行使,提高我市档案行政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山东省档案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档案局在原制定《济南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标准》,以济档字〔2009〕33号印发)的基础上对《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关于做出处罚决定进行听证的权利尺度进行了调整,与《济南市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济档字〔2011〕19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标准实现了一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以济档字〔2009〕33号印发的《济南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济南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条  为提高济南市档案行政执法水平,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行为,促进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正当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作出档案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的,适用本标准。

市和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照本标准附发的《济南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以下简称《裁量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做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近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裁量的有关规定应当对外公布,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  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在行使裁量权时要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纠正违法行为、减少或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作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主观过错以及所涉及档案形成年代、保管期限、数量等因素,按照《裁量细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要求,在实施档案行政处罚时,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可以采取单处警告、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数罚并处。

第九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档案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

第十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档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按最低限实施行政处罚;

(五)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

(六)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绝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四)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情节严重,且难以补救的;

(九)在发生自然灾害、有社会影响的重大活动中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先确认行为违法,再搜集证据加以证明,不得采取诱导或胁迫的方法取得证据。

第十五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裁量事项,实行集体会审:

(一)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

 1、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

 2、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异议的;

 3、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

 4、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5、拟作出对单位处以5万元(含)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含)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6、其他应视为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参加集体会审的人员包括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一线执法负责人等。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还应有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集体研究、会审结果应形成《重大案件集体会审记录》,由参加人员签字并存入相应行政执法案件卷宗。未经集体研究,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案件。

第十六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裁量事项作出集体会审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使裁量权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实施的,应当依法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审核监督制度。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查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裁量细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说明理由,报送法制机构审核。

法制机构对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理由在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

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按规定及时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作出对违法单位处以五万元(含)以上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以三千元(含)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表


 

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表

                                            

处罚

事项

主要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标准

阶次

备注

JNCFDA0001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损毁、丢失保管期限为30年以下10年以上的档 案

涉及档案1—15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无主观故意,主动消除危害,情节轻微,且为首次违法,不予罚款。

1

对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涉及档案16—4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

涉及档案41—6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3

涉及档案61件以上。

警告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4

损毁、丢失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或30年的档 案

涉及档案1—1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5

涉及档案11—25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6

涉及档案26—5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7

涉及档案51件以上。

警告并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罚款。

8

损毁、丢失民国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及清代和清代以前档案

涉及档案1—5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9

涉及档案6—15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0

涉及档案16—3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11

涉及档案31件以上。

警告并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2

JNCFDA0002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保管期限为30年以下10年以上的档案或者泄露该保管期限的档案秘密

涉及档案1—15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无主观故意,主动消除影响,后果轻微,且为首次违法,不予罚款。

1

 

涉及档案16—4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涉及档案41—6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

涉及档案61件以上。

警告并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4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或30年档案或者泄露该保管期限的档案秘密

涉及档案1—1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5

涉及档案11—25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

涉及档案26—5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7

涉及档案51件以上。

警告并对单位处5.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8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民国档案或革命历史档案及清代和清代以前档案

涉及档案1—5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9

涉及档案6—15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0

涉及档案16—3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11

涉及档案31件以上。

警告并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12

擅自销毁保管期限为30年以下10年以上的档 案

擅自销毁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或30年的档 案

涉及档案1—15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3

对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涉及档案16—4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4

涉及档案41—6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5

涉及档案61件以上。

警告并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16

涉及档案1—1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7

涉及档案11—25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8

涉及档案26—5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19

涉及档案51件以上。

警告并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0

擅自销毁民国档案或革命历史档案及清代和清代以前档案

涉及档案1—5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1

涉及档案6—15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2

涉及档案16—3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3

涉及档案31件以上。

警告并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4

JNCFDA0003

涂改、伪造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涂改、伪造保管期限为30年以下10年以上的档 案

涉及档案1—15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

对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涉及档案16—4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

涉及档案41—6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3

涉及档案61件以上。

警告并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4

涂改、伪造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或30年的档 案

涉及档案1—1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5

涉及档案11—25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6

涉及档案26—5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7

涉及档案51件以上。

警告并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

涂改、伪造民国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及清代和清代以前档案

涉及档案1—5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9

涉及档案6—15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10

涉及档案16—3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11

涉及档案31件以上。

警告并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2

JNCFDA0004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保管期限为30年以下10年以上的档 案

涉及复制件1—2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依法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涉及复制件21—40件,原件1—15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

涉及复制件41—60件,原件16—4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

涉及复制件61件以上,原件41件以上。

警告并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或30年的档案

涉及复制件1—15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

涉及复制件16-30件,原件1-1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

涉及复制件31-45件,原件11-25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7

涉及复制件46件以上,原件26件以上。

警告并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民国档案或革命历史档案及清代和清代以前档案

涉及复制件1—1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9

涉及复制件11-20件, 原件1-5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0

涉及复制件21-30件,原件6-15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11

涉及复制件31件以上,原件16件以上。

警告并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2

JNCFDA0005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倒卖保管期限为30年以下10年以上的档 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涉及档案1—2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依法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涉及档案21—4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

涉及档案41—6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

涉及档案61件以上。

警告并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

倒卖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或30年的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涉及档案1—15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

涉及档案16—3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

涉及档案31—5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7

涉及档案51件以上。

警告并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

倒卖民国档案或革命历史档案及清代和清代以前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涉及档案1—1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9

涉及档案11—2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0

涉及档案21—30件。

警告并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11

涉及档案31件以上。

警告并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2

1、表中所指档案数量“件”系指归档文件的整理(保管)单位,以“卷”为保管单位的档案按卷中实际件数计算。

2、保管期限为10年以下的档案,可参照保管期限为30年以下10年以上的档案所列情形酌情处理。

3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必须移送司法机关。


 

 

 

 

 

 

 

 

 

 

 

 

 

 

 

 

 

 

 

 

 

 

 

 

主题词:行政处罚  档案工作  通知

济南市档案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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